(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邱铁英与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铁英,陆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72号原告:邱铁英,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陆德,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铁英诉被告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铁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铁英撤回对被告陆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邱铁英负担。审 判 长 冮雪冬审 判 员 褚天书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