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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邱铁英与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铁英,陆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72号原告:邱铁英,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陆德,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铁英诉被告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铁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铁英撤回对被告陆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邱铁英负担。审 判 长  冮雪冬审 判 员  褚天书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