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瑞银与刘忠保、上海市上海农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银,刘忠保,上海市上海农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348号原告陈瑞银。委托代理人唐锦凤,大丰市新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忠保。被告上海市上海农场,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柳玉标,该农场场长。委托代理人石文青,该农场员工。委托代理人宗国贵,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银与被告刘忠保、上海市上海农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银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 鑫 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