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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双春诉被告王晓丹、龚凤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春,龚凤云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张双春,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委托代理人:于桂英被告:王晓丹,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被告:龚凤云,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九台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春诉被告王晓丹、龚凤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双春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