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双春诉被告王晓丹、龚凤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春,龚凤云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张双春,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委托代理人:于桂英被告:王晓丹,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被告:龚凤云,女,195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九台二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春诉被告王晓丹、龚凤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双春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双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双春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