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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张雪锋、吴春军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667号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雪锋、吴春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95元,减半收取2897.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明华代理审判员  杨 凯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