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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冯广田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广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626号罪犯冯广田,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冯广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9239.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4日、2013年8月2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冯广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冯广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广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