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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某锋与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锋,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332号原告周某锋,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热水坑社区天门一号。法定代表人齐建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锋与被告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湘银置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某锋承担。审判员  吕大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谢姣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