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0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399-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金山路8号金山路集贸市场25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府前西路。法定代表人吴振兴,该公司总经理。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9850元及自2013年8月2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289850元及自2013年8月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常熟振爱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叶琴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996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迪维服饰有限公司已关闭,厂房系租赁,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9284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