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群芳与陈群芳、朱港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陈群芳,朱港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诉讼代表人:楼英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建伟。被告:陈群芳。被告:朱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陈群芳、朱港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群芳、朱港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群芳、朱港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夏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