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德国与陈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胡德国。被告陈华武。原告胡德国与被告陈华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德国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三利麻将机一台,约定被告儿子当兵请客后付款,并要求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麻将机款2350元及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华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初,被告陈华武在原告胡德国处购买三利麻将机一台,价值2350元。2013年11月4日,被告陈华武向原告胡德国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胡老板三利麻将机款计贰仟元叁佰伍拾元整(小写:2350元正)”。而后,原告胡德国多次向被告陈华武索要麻将机款未果。2015年6月15日,原告胡德国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麻将机款2350元,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陈华武与原告胡德国口头约定,被告陈华武在原告胡德国处购买麻将机一台,价值2350元,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胡德国依照约定向被告陈华武交付了三利牌麻将机,但被告陈华武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胡德国要求被告陈华武支付所欠麻将机款235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胡德国要求被告陈华武从2013年11月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华武未到庭,本案不具有调解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华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胡德国麻将机款2350元,并从2013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华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XX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南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