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付平、陈昌敬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平,陈昌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葛洲坝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付平,葛洲坝集团公司离休干部。被申请人陈昌敬,葛洲坝教育实业集团离休干部。系申请人之妻。委托代理人付群,宜昌市葛洲坝中学教师。申请人付平申请宣告陈昌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从2010年起患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帕金森综合症、中风,长期瘫痪在床,无任何意识表达能力。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陈昌敬有××史近30年,经常头昏,近6年一直在葛洲坝中心医院三峡院区住院治疗,被诊断为××3级、帕金森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双下肢动脉粥样硬化、双侧大脑半卵圆中心脑硬死。被申请人陈昌敬现仍在住院治疗,不会说话,不会翻身,没有主动要求,日常生活全靠他人照顾。201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陈昌敬被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患有××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付平、陈昌敬、付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街道办的证明、葛洲坝中心医院疾病证明书、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昌敬身患××,长期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表达意思,被鉴定为患有××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昌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付平为陈昌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郑雄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琼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