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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丕英等与冯玉海、席林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英,冯斌,冯丙叶,冯玉海,席林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丕英。委托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斌男。委托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丙叶。委托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海。被告席林海。委托代理人席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与被告冯玉海、席林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收取50元,由原告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负担。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冯亚静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