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李丕英等与冯玉海、席林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英,冯斌,冯丙叶,冯玉海,席林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丕英。委托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斌男。委托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丙叶。委托代理人王宝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帅杰,山西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海。被告席林海。委托代理人席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与被告冯玉海、席林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收取50元,由原告告李丕英、冯斌男、冯丙叶负担。审判长 韩 姣审判员 冯亚静陪审员 段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