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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保字第10号原告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唐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在“金安景园”价值11000000元的相应财产;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化县明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化县东坪镇南区陶澍大道与辰峰路交汇处“金安景园”价值11000000元的房产(“金安景园”门面1-F118、1-F120、1-F122、1-F124、1-F125、1-F126、1-F127、1-F128、1-F129、1-F130、1-F131、1-F132、1-13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祥云审 判 员  谢雪平审 判 员  陈善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