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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艾和雪与张国海、张守贵、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和雪,张国海,王秀红,张守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500-2号原告:艾和雪,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高安村小滩组4号。被告:张国海,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镇红星行政村竹园37号。被告:王秀红,女,汉族,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桥镇红星行政村竹园37号。被告:张守贵,男,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高安街道新庄组29号。原告艾和雪诉被告张国海、张守贵、王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