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850号原告:王宏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1333号。法定代表人:佘清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