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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陈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崔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