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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兵玉、肖熙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兵玉,肖熙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李兵玉,男,住湖南省临澧县。申请人肖熙荣,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李兵玉、肖熙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朱大星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李兵玉、肖熙荣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临澧县新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肖熙荣一次性赔偿李兵玉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和终身部分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元整(280000元),其他诉权李兵玉放弃。以上款项分四次付清,即:调解协议签字之日付四万元,2015年腊月二十八日付七万元,2016年7月30日付三万元,余款一十四万元于2016年腊月二十八日付清。每次付款肖熙荣交新安司法所后由新安司法所转交李兵玉。二、当事人肖熙荣必须保证无条件按期付清李兵玉上述款项,不得违约,否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三、协议签字后,李兵玉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找肖熙荣要求其他赔偿,无论今后发生任何情况,一切后果概由李兵玉自己承担。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临澧县人民法院对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效力确认。五、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他无争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大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晓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