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安陆与西峰区丰绿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西峰区丰绿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安陆,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西峰区丰绿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贺涛锋,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陆与被告西峰区丰绿园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安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安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原告安陆。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