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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高新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女,1976年3月2日出生,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担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现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黎明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史勇,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季国军,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树平、王鹏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史勇、季国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负责综合科业务工作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工作规定,不履行职责,违规管理和使用单位公章、财务章、名章,致使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主管黄奎(已判刑)勾结龙江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胡立国(已判刑)采用伪造批量代发明细表、夹杂在其他正常薪酬批量代发业务里面到综合科加盖印鉴等手段,违规将养老保险金信汇至龙江银行开发区支行批量代发账户,又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的薪酬批量代发业务将养老保险金发放至二人事先掌握的银行卡中套取现金,用于澳门赌博输掉,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1243095.4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对卜令旭玩忽职守造成的600余万元国有资产损失承担领导责任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在409万元的批量代发明细表上加盖印章有异议,她认为胡立国让其加盖的文件不是支付中心的正常业务,如果是的话她也是请示了领导,否则不会加盖任何印鉴,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她加盖了409万元印章的批量代发明细表。2、对于张缘坤玩忽职守造成的1000余万元损失不应承担领导责任,因当时她怀孕在家保胎,休产假。3、她系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认定张×对4095820.29元国有资产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的证据不足。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张×在胡立国提供的四笔批量代发明细表上加盖过公章。2、公诉机关认定张×应当对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张缘坤及卜令旭造成的人民币1020万元及6947275.20元国有资产损失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无事实依据。张缘坤在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工作期间,张×因为身体原因并没有上班,这一点集中支付中心以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领导也是知道的,虽然张×仍是综合科副主管,但集中支付中心财务主管另有其人。卜令旭在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工作期间,虽然张×已经开始上班,但也只是偶尔上班,且并不负责科室的主要业务,这时集中支付中心财务主管不是张×。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任职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工作职责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专户、小额备用金账户的开设和审判工作;保管集中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单位印鉴卡;负责审核各科室传递的支付票据,填制《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送区财政局预算科与人民银行国库科进行清算;负责管理相关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档案。在此期间,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主管黄奎(已判刑)勾结龙江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胡立国(已判刑)伪造批量代发明细表、夹杂在其他正常薪酬批量代发业务里面,找到时任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的张缘坤、卜令旭加盖印鉴,违规将养老保险专项资金信汇至龙江银行开发区支行批量代发账户,又通过集中支付中心的薪酬批量代发业务将养老保险金发放至二人事先掌握的银行卡中套取现金,用于澳门赌博输掉,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1243095.49元。张×作为张缘坤、卜令旭的直接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财务专用章与名章应分开保管,由于疏忽大意长期分别由张缘坤(已判刑)、卜令旭(已判刑)一人保管“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财务章、时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韩德志的名章”。对张缘坤、卜令旭在批量代发明细表上加盖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17147275.2元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案发后,依法追缴1198712元,其余损失至今尚未挽回。张×玩忽职守行为如下:一、依据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规定,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被告人张×明知此项规定,财务专用章与名章应分开保管,由于疏忽大意长期分别由张缘坤(已判刑)、卜令旭(已判刑)一人保管“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财务章、时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韩德志的名章”。二、被告人张×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跟踪落实内控制度,导致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内部监督不到位。被告人张×于2014年11月6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中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组织部文件:庆高新组任字【2010】23号: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2010年1月9日会议研究决定聘任张×同志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副主管。3、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于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担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4、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情况说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机关法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是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的直属单位。5、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第九条证实,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各经办人员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分别掌管相关印章,任何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6、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岗位廉政风险排查登记表及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登记表证实,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张×对岗位职责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描述:在保管中心印章,管理单位印鉴卡工作中,如果不坚持原则或工作不认真,有可能会造成资金流失的风险。7、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主管黄奎伙同龙江银行开发区支行行长助理胡立国贪污公款2100余万元,依法追缴1198712元,其余损失至今尚未挽回。8、证人杨××的证言证实,他担任集中支付中心主任时,张×系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张缘坤、卜令旭归张×领导,集中支付中心印章的使用保管张×最清楚。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12年实施过廉政风险防控,每个单位都要按科室、按个人等列明权利清单并找出风险点进行整改,张×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对风险点进行防控。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份,他来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报到,科长是张×。张×教了他日常清算及机房维护、文件的上传下达、办公用品的采购等。他刚到综合科的时候公章、财务章、名章好像是锁在张×办公桌还是综合科使用的铁皮柜他记不清了。因为张×经常不在单位,刚开始需要用印章时向张×请示,因为张×是综合科副主管,是他的领导。2011年5月份至他调离综合科,科里的所有业务包括印鉴的管理,都只有他一个人办理。他在综合科工作期间,工作方面的事,是直接向张×请示。10、证人卜××的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张×是科室副主管。综合科的日常清算、印鉴的保管使用等科室内主要业务及机房维护等其他业务在此期间都由他一个人完成,如果遇到需要科室副主管签字或需要科室副主管了解情况的,他会直接向张×汇报。比如2012年年末,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及局内各工作人员职称定级、晋级等,他先向张×汇报,按照张×指示去办理。对于综合科印鉴的使用流程,张×没有向他交代过,张×作为科室的副主管没有提出过印鉴要分开保管、使用的要求。2012年10月份,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是他先填写、制作,并经张×确认后上交的。材料在2012年12月28日上报到财政局后,综合科对材料中的风险点没有整改,张×也没有提出整改,综合科的工作还是一直按照之前的工作状况延续。11、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她在综合科的工作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抓科室的业务。她作为卜令旭的直接领导,对卜令旭的业务没有起到监督、督促,也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要求,而且总是请假,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下属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对卜令旭玩忽职守,违规办理批量代发业务的694万余元的损失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于被告人张×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在409万元的批量代发明细表上加盖印章有异议,她认为胡立国让其加盖的文件不是支付中心的正常业务,如果是的话她也是请示了领导,否则不会加盖任何印鉴,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她加盖了409万元印章的批量代发明细表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在批量代发明细表上加盖“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财务专用章”、“韩德志印”三枚印章,导致国有资产损失4095820.2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由于疏忽大意长期先后由张缘坤、卜令旭一人保管应分别由几人保管的“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财务章、时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韩德志的名章”;未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跟踪落实内控制度,导致集中支付中心内部监督不到位,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被告人张×辩解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张缘坤造成的1020万元损失其不应承担领导责任及辩护人提出的张×不应当对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张缘坤及卜令旭造成的人民币1020万元及6947275.20元损失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60号〕第九条及证人杨德树、张缘坤、卜令旭的证言均证实,张×时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副主管,明知拨款专用印章要按规定交由专人管理,由于疏忽大意长期分别由张缘坤、卜令旭一人管理印章,而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岗位廉政风险排查登记表及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登记表及证人杨德树、卜令旭的证言也证实,在单位印鉴的管理工作中,如果不坚持原则或工作不认真,有可能会造成资金流失的风险,而张×明知本科室印鉴管理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要求及时对风险点进行防控,且张×认可对卜令旭造成的人民币6947275.20元损失承担领导责任,足以证实张×因玩忽职守,对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张缘坤及卜令旭造成的人民币1020万元及6947275.20元损失应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故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张×辩解称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根据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分别立案侦查原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综合科科员张缘坤、卜令旭涉嫌玩忽职守一案时,已发现张×玩忽职守犯罪线索,并对张×依法进行传唤,该情节既不属于自动投案,也不属于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的情形,不应认定为自首,故此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认定张×对4095820.29元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雪萍代理审判员  孙康凯人民陪审员  马春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