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刘昌建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昌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08号罪犯刘昌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皋刑二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2)镇刑执字第29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52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刘昌建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五万元未缴纳。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昌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昌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昌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三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朱其和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