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行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液化气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行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漆昌锦,局长。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液化气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20528600068421)。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庄溪村。经营者夏绍平。本院执行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液化气站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决定((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一案,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液化气站按处罚决定应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5000元。2、按每日加处3%罚款,缴纳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液化气站已自动缴纳罚款2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液化气站的经营者夏绍平身患××,且其经营困难,余下处罚义务暂时无能力履行。经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旦昉审 判 员 邓金朝人民陪审员 向建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