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奎永与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永,张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奎永,农民。被告张保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永诉被告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奎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奎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