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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奎永与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永,张保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张奎永,农民。被告张保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永诉被告张保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奎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奎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奎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