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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勇稷、彭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勇稷,彭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509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勇稷,农民。被告彭光辉(被告黄勇稷之妻),农民。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稷、彭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1日本院受理后,2015年7月15日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勇稷、彭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勇稷、彭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军求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岁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