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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李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61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一初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