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郑××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郑××。被告杨××。原告郑××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宝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被告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多居住于河北省农村,被告对原告疏于照顾,2015年3月双方旅游过程中也发生矛盾,分居至今。被告曾提出离婚,原告即将河东区房屋门锁更换。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请求离婚。原告郑××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被告杨××辩称,原告所述婚姻家庭情况属实。原、被告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肺炎输液时被告只少照顾了一天,原告也有子女,其子女也可以照顾原告,而且输液时被告离开也是原告同意的。双方老年再婚,走到一起也很不容易,并没有大的矛盾,夫妻关系还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离婚。被告杨××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杨××××××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3月双方发生矛盾,次月原告更换门锁。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老年再婚,更应珍惜婚姻家庭,在年老时应相互帮扶,相互关爱,共渡晚年。双方均应认识到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原告应对被告加强包容与理解,在被告有和好表示时应给予机会。今后双方如若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包容,避免猜忌,妥善处理夫妻矛盾,夫妻关系是有望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