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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380号原告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陶安庆,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永阳镇)。法定代表人秦雪明,南京明阳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阳明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0元,由原告南京宝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怡人民陪审员 邢 芳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