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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磨头信用社与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磨头信用社。代表人:刘大会,主任。被告:刘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磨头信用社诉被告刘俊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磨头信用社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磨头信用社负担。审判员张新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满会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