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李某,1969年5月26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聘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