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宝松与田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松,农民。被执行人田华,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17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华名下银行存款3466元。现因被执行人田华已履行2015年6月1日前抚育费341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田华在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刘李庄信用社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国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