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丙祥与永兴县向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祥,永兴县向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刘丙祥,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寨下村*组。委托代理人黄光洪,男,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兴县向阳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同意村。法定代表人邓世荣,该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丙祥与被执行人永兴县向阳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375873.00元未受偿。经本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曹 钦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