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祝良、何宗禄与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祝良,何宗禄,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黄祝良,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所地仁寿县。原告何宗禄,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仁寿县。被告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得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祝良、何宗禄诉被告四川省富顺县仁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祝良、何宗禄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祝良、何宗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13元,减半收取32006元。由原告黄祝良、何宗禄负担。审 判 长 曾伟贤审 判 员 周 勇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