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1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陈维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239-1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浮来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维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长岭镇腊行村225省道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青,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维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山东新辰食品有限公司、陈维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侯查封被告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中路西侧的房产(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二、轮侯查封被告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城区西部、浮来西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莒国用2008第101号);三、轮侯查封被告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中路南侧、天舜世豪小区的房产20处(房权证号分别为: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四、轮侯查封被告日照澳华化工肥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莒县浮来西路25号的厂房、设备一宗(详见清单);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祥滨审 判 员 陈祥竹人民陪审员 盛 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世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