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小丽与庄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丽,庄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11号原告:徐小丽,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念壮,山东韩念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松,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丽与被告庄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小丽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小丽负担。审判员 李治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