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叙抓与周美珠、陈叙抓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珠,陈叙抓,陈叙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331号被告:周美珠。被告:陈叙抓。被告:陈叙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珠为与被告陈叙抓、陈叙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珠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周美珠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275元,由原告周美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