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963号原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李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刚,十堰市茅箭区诚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东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尚洪有,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因原告十堰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杨子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雷开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