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涛、张杰等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涛,张杰,张同清,郭金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43-1号原告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乐陵市阜欣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告张涛,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杰,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同清,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金朋,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了(2015)乐立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杰在天津市西青区农业银行碧轩园支行的银行账号为62××××4的存款149000元的冻结和银行账号为62××××7的银行存款14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於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