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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逯一×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一×,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逯一×,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住天津市蓟县。原告逯一×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然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逯一×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逯一×起诉称,××××年原、被告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近年来,因原告信奉宗教致双方经常生气吵架,现原、被告已无法沟通及共同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瓦正房5间、面包车1辆、三轮车1辆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户口簿1册,用以证实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双方只是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李××户口由天津市蓟县东塔镇东塔村迁至天津市蓟县尤古庄镇玉皇阁村,××××年××月××日生育长女逯二×,××××年××月××日生育二女逯三×,××××年××月××日生育长子逯四×。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偶有生气吵架,原、被告至今一起居住生活。2015年6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前,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三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成立。因双方一起生活多年,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而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生活琐事,原、被告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贴、互相谅解,多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逯一×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志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