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14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个体工商户。因吸毒,于2015年2月1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2015年2月1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3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某容留喻某、冯某、刘某在其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先锋小区45-1号的家中,共同吸食由周某提供的冰毒一袋、麻果一颗。2015年2月11日晚8时许,周某容留熊某在其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南门开发小区的家中,二人吸食由周某提供的冰毒一袋、麻果一颗。2015年2月10日,周某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时被执勤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周某人口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周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案说明;2、证人李某、冯某、刘某、熊某、喻某的证言;3、周某的供述和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人员尿液抽样取证笔录、尿液检测样板;5、刑事照相图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周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书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止,罚金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石泽著审判员张春生代理审判员刘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姚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