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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赵红丽与李昕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丽,李昕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72号申请人赵红丽。被申请人李昕璞。赵红丽与李昕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22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昕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红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郑州市公安局沙口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执行人李昕璞与李霞系为同一人,现李霞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昕璞(李霞)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