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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志华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志华,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彭志华。被执行人张华。申请执行人彭志华与被执行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东岔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张华共归还原告彭志华借款人民币201150元,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人民币11500元,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15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0元。二、若被告张华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彭志华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张华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社会保险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有价值的财产。2015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张华于2015年5月30日履行27000元,余款自2015年12月30日开始仍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和数额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家庭所有的位于如东县新店镇新店社区七组18-1号二层楼房一栋。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华长期在外打零工,行踪不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1150元和执行费3367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岔民初字第0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钱海建执行员 马永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