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青岛乾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安丘市中安食品有限公司拖欠运杂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乾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安丘市中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290号申请人:青岛乾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安丘市中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青岛乾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安丘市中安食品有限公司拖欠运杂费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青岛乾晟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市中安食品有限公司所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潘心苏审判员 刘立民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宏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