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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金忠烈与李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烈,李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金忠烈,男,朝鲜族,延边金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址龙井市。被告李贞玉,女,朝鲜族,现已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烈诉被告李贞玉、被告申万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朴哲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