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蒙自市人民政府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蒙自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蒙行初字第19号原告蒋某某,女,壮族,蒙自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生顺,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贾有芬,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蒙自市市级行政中心B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蒙自市市长。原告蒋某某不服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蒋某某、王某某土地登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与王某琼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蒙自市人民政府未下达受理通知,随后出具了《批复》。2014年12月26日,蒙自市国土资源局凭借上述批复口头通知原告交回蒙集用(1999)字第71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一、被告决定撤销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告向被告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被告未下达受理通知,未进行调查,未经当事人陈述、申辩,即向蒙自市场国土资源局下达《批复》,剥夺了公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二、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持有的蒙集用(1999)字第71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被告依法核发,合法有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可擅自撤销。20009年4月8日,鉴于原告与王某琼土地使用权侵权案件,蒙自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原地籍调查资料,实地重新行地籍测量后,出具了《文澜镇姜家寨村委会姜家寨村王某琼与蒋某某基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情况》、《文澜镇姜家寨村委会姜家寨村王某琼与蒋某某宅基地权属面积情况》的书面证明,证明原告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四至清楚,不存在与王某琼户范围界限不清的问题,因此,撤销原告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三、决定撤销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且被告存在超越及滥用职权。原告申请处理与王某琼的宅基地纠纷,没想到处理不成反受害,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撤销,被告的该行为并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反而侵害原告的权权益,存在明显不当,且未受理、调查,便撤销土地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及滥用职权的行为。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系滥用职权,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关于撤销蒋某某户办理的2--5--6宗地土地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行政案件的受范围已作出明确规定,原告在该范围内的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原告所诉讼的《批复》,是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就土地管理职能部门蒙自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作出的意见,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程序性行为,该批复并非基于原告的申请作出,未送达原告,且被告为原告办理的2--5--6宗地土地登记及原告所持有的蒙集用(1999)字第71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效力,依法不能仅因被告作出这一批复就予以消失,因而被告作出的该批复尚未侵犯和影响原告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原告以被告作出的该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等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同时,因该批复对外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原告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不予立案,因本案在审查阶段予以立案,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何红芬审?判?员?骆继荣人民陪审员 ?孙晓豫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