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38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经电话联系后驾驶粤CXX**号牌小汽车携带毒品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夏湾东街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毒品1小袋。交易完成离开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黄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400元以及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手机一部,从其驾驶的小汽车副驾驶座前的储物箱内查获6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从购毒人陈某身上查获刚购买的1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上述7小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7.55克。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人员何日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张军、韦迪茵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逮捕证、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5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何日康,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赖丰华人民陪审员 苏中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