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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21-1号原告: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力,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朝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依据的《合作框架协议》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应向济南星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114846440.55元,且山东星展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管辖区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卢玉和代理审判员  陈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办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