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汨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农民。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由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9日期间,任某乙(已判刑)收受任某甲、杨某、彭某、苏某、范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陈某(已判刑),陈某将收受的码单全部报给上线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共计收受下线陈某现金投注21万元,全部报给其上线福建石狮一个叫“洪老板”的人,从中盈利464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陈某银行流水明细、通话详单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证人任某甲、范某、彭某、杨某、任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9日期间,任某乙(已判刑)收受任某甲、杨某、彭某、苏某、范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任饶将其收受的投注报给陈某(已判刑),陈某又将收受的投注报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共计收受陈某投注156000元,其中“飞单”58600元,实际收受投注97400元。被告人李某通过“吃单”以及按其向上线投注金额的1%“抽水”获利。本案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收缴了被告人李某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系抓获到案。2、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任某乙、陈某受刑事处罚的情况等。3、通话详单。证明罪犯陈某与被告人李某通过电话联系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事实。4、辨认笔录。系罪犯陈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辨认。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李某人民币四万元。6、证人任某甲、范某、彭某、杨某的证言。均证明向任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事实。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任饶向陈某投注地下“六合彩”等。8、同案犯任某乙、陈某的供述。证明任饶收受任某甲、范某、彭某、杨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后报给陈某,陈某又报给被告人李某。9、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供述的收取投注款的金额、下线陈某供述的汇款金额确定犯罪金额。经查,被告人李某供述收取陈某两笔投注款现金7万元,但付款时间、金额等与陈某供述不吻合。陈某供述按李某安排汇入周某、王某账户投注款13万元,但被告人李某供述不认识王某、没有要陈某汇款到周某账户,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周某、王某的证言印证,陈某汇款13万系支付给李某的投注款的证据不足。因此,公诉机关根据付款金额认定投注金额证据不足。本案投注金额认定只有被告人及同案犯陈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同时,投注金额应当剔除“飞单”金额,故本院认定投注金额97400元。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安审 判 员 万 洁人民陪审员 廖拥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佳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