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