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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苏某某,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