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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胥海生申请李世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海生,李世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胥海生,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8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世录,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李世录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故将其在银行的部分存款及帐户予以冻结,暂无履行的能力,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维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