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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金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