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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1217号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谢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民昭,辽宁明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淑兰,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于 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