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7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齐某某。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A。辩护人张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A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齐某某、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李某某A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某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为泄愤,伙同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A等人寻至杜某某所在包房,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A共同对杜某某及上前劝架的被害人朱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因外伤致左手拇指指间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右颧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滋事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杜某某、朱某某进行经济赔偿,杜某某、朱某某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杜某某、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李某、陈某、陈某某、张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A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罪名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A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偶犯、自首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其当事人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A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初犯、属如实供述罪行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系初犯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某A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李某某、彭某某、李某某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沈宝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